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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赔偿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

2009-02-27 16:02:37 来源:


单位应赔偿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

    小李去年六月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经过一家外商合资企业的笔试、面试,顺利地被该企业录用,企业通知小李第二天即来企业上班并办理相关的录用手续。第二天小李准时来到企业,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工作岗位是产品检验员,试用期月薪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为1800元,并按考核给予月奖。

  几天后,企业人事部责问小李,你与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不与我们讲清楚,企业无法为你办理录用手续,所以本合同无法履行,与小李解除了雇佣关系。

  小李心想去年四月底原公司已经与我终止劳动关系,为什么至今没给我办理退工手续。于是找到原公司,要求公司及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由此给小李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公司一点也没有表示歉意,轻描淡写的应付了事。小李越想越不是个滋味,明明是你公司的责任,就因为没有及时办理退工手续,致使本人找到一个好的单位而新单位没法录用自己。于是,小李要求讨回一个说法,将原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因延误退工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仲裁庭审:

  小李认为,去年四月底,公司已经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但公司未及时为我办理退工手续,致使本人被一家新单位录用后,发现自己与原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新单位不再录用本人,而双方已约定工资报酬,由此所造成本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公司则认为,由于本公司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疏忽,未及时将退工通知单交给小李,有其客观的原因,要赔偿损失最多是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再则现在的规定很明确,不领失业救济金不会作废,今后小李还是可以领取。所以,对小李来说是没有损失的,再说新单位录用你,在试用期单位不用你也是很正常的,对他提出要求赔偿实际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不能同意。

  经过审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小李已经被新单位录用并且约定了工资报酬;由于公司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小李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造成新单位不再录用小李,给小李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赔偿小李因延期办理退工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影响职工重新就业而造成职工实际经济损失的是否应该给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与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李已被新单位录用,并约定了工资报酬,但由于原公司与小李结束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造成了新单位不再录用小李,使小李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故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所以,用人单位一旦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由此而影响劳动者就业造成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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